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,严肃考风考纪,推进学风建设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,根据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评价与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,在考试及考试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、严谨的原则。
第三条 提倡考试改革,鼓励教师围绕公司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目标,在改革考试内容的同时,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,采取更加科学合理、多样化的考试方式和方法,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,培养员工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。
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考试,包括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(含实验、实习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实践性教学环节,以及公共选修课程和跨学科选修课程)的考核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(略)
第三章 考试安排(略)
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(略)
第五章 试卷印刷、保管及交接(略)
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
第十七条 凡公司已办理选课手续,并按规定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的在籍员工,方可具有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。
第十八条 任何课程,员工缺课(包括实验)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(已办理请假手续的员工除外),或缺交作业量(平时作业、大论文、实验报告等)累计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,不得参加正常考试。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前做好员工考试资格的审查,对决定取消考试资格的,应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员工本人。
第七章 考试纪律
第十九条 考场规则
(一)考生应当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,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;员工必须携带员工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,参加省级以上考试或其他大型考试还须携带专门的准考证,证件不齐以及不在考场名单的员工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;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者,按缺考处理;考试开始30分钟后,才准予交卷出场(省级以上考试按相关具体规定执行);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,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;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。
(二)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,所有书籍、讲义、笔记、手机、电子辞典、计算器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,已带入的必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(手机关机后上交)。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。考试过程中,未经允许员工不得私自互相借用物品。
(三)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,如有试卷印刷不清晰或分发错误的情况,考生可举手询问。考生答题一律用蓝、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(作图题除外),字迹要工整、清楚,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。
(四)考生的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,考试结束时收回,一律不得带出考场;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答完试卷的,应举手示意,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;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,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,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,方可离场。
(五)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,认真、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。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,违反考试纪律者,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(六)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,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(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),经任课教师、班主任及所在学院领导审批、教务处备案后生效。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,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缓考申请无效。未申请缓考或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,按缺考处理,无补考资格。
第二十条 监考职责
(一)监考教师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。监考教师需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,并在考试前做好考场清理和相关准备工作;开考前对照考场名单认真核查员工员工证和身份证,不在考场名单或证件不符的员工禁止入场;向员工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;指导员工将书包、讲义、笔记、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集中放置于指定位置,强调手机必须关机后上交,否则一经发现,按违纪处理;按照随机分布和最大限度分散的原则现场安排考场座次(座次表写于黑板上);根据考场员工名单清点本考场人数(对缺考员工应在名单上明确注明),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。考试开始,准时发卷;考试结束,当场清点考卷。
(二)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,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,不得入场,按缺考处理;考试开始后30分钟以内不得离开考场;凡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的,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;凡发现考生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,应当场认定并宣布该生违反考试纪律,终止其考试,保存好证据,并令其退出考场;考试结束,填写《考场情况记录表》和《williamhill官方网站员工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书》,对违纪员工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,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证据材料上交员工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;员工所在学院则须在48小时内将完整的员工违纪材料报送教务处。
(三)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。考试期间,监考教师不得擅离职守,不得看书看报、聊天、抽烟、接打手机(手机应关机),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,不得坐着监考;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暗示答案;两人以上监考应当前后分开。凡监考不严、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不加制止、不如实记录、隐瞒违纪行为不报等,一经查实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考试巡考
考试期间,实行校、院两级巡考制度。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考场的巡考工作,检查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校级考试工作巡考组负责全校考场的巡考工作,教务处及时将巡考异常情况提交给相关责任部门。
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(略)
第九章 考试总结(略)
第十章 考试材料归档(略)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其他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